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纪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耿凤才诉被告纪春海、第三人吴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90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立即支付货款15330元,并从2024年1月起每月按所欠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16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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