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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雪芳诉被告胡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4/30 18:07:30 浏览次数:54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孟雪芳诉被告胡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24) 苏0413 民初200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于2023 年10月31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清空厂房交于原告;二、判令被告支付租金 31875 元(2023年11月1 日计算至2024年3月21日),并且赔偿原告租金损失(自2024年3月22 日起至实际将厂房腾空交付之日止,按 7000 元每月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 2024 年07 月 15 日上午 9 时 15 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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