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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巫涛诉被告徐小强、徐培生、张素珍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5/15 18:08:25 浏览次数:96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培生、张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巫涛诉被告徐小强、徐培生、张素珍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67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人民币13395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339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2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8日利息为人民币5673.9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4.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保全保险费人民币5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0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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