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臧卫娟: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臧卫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依法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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