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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志平、杨凤珠、常州金坛飞达土木工程仪器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飞达柴油机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5/21 16:39:42 浏览次数:120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志平、杨凤珠、常州金坛飞达土木工程仪器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飞达柴油机配件厂: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志平、杨凤珠、常州金坛飞达土木工程仪器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飞达柴油机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70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和借款期间内利息63,840元,并承担以本金1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本息合计2,709,4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27 日);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律师代理费130,000元、保全担保费5,600元;(上述1、2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4年3月27日合计为2,84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二承担;4、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1、2、3项请求范围内就被告一质押的保单变现、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1、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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