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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平、万菊芳、江苏金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5/13 18:24:11 浏览次数:65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夕忠、彭成、姚洪保、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平、万菊芳、江苏金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强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坛瑞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盈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喜勤、陈雪华、冯建忠、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彭夕忠、彭成、姚洪保、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64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至十四对第三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本金3,7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639,922.75元、复利52,484.9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7月12日),合计人民币4,392,407.72元;以及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0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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