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志俊:
原告王月平诉被告吕志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2024)苏041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六行中的“由被告王月平负担”更正为“由被告吕志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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