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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小风诉丁亮、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0 8:58:47 浏览次数:5804

  

 

                          (2016)苏0482民初5974号

丁亮、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蔡小风诉丁亮(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2)、张燕(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8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给付借款4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妍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袁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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