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忠诉被告彭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14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24550元及利息24l.50元(自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止),合计:24791.50元。2、判令被告给付以24550元为基数,以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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