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中泽: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中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5780.73元,支付截至2023年10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7288.23元,合计人民币63068.96元,并承担以55780.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王中泽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中泽抵押的翼虎牌小型汽车(车架号LVSHJCAL9FE424690,车牌号苏D397UW)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7元,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0元,由被告王中泽负担人民币13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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