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祥:
原告王裕梁诉被告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9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王裕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元,保全费2180元,合计人民币5320元,由原告王裕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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