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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国庆诉被告朱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4/18 9:51:21 浏览次数:50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国平:

    原告赵国庆诉被告朱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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