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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4/19 9:53:34 浏览次数:39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小燕:

     原告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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