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东城尚爱烤肉店: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东城尚爱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03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677265号、第49292352号“爱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0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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