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伟、徐月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芳诉被告于伟、徐月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55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35万元整并承担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资金利息(按1.5倍LPR计算);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整;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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