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2470号
蔡国红:
本院受理原告郑小琴诉被告郑小燕、蔡国红、郑文静、郑武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7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虹桥100-103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坛国用(9603)字第35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坛改字第952105号)价款进行评估。二、请求判决将常州市金坛区虹桥100-103不动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按份额给付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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