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玲娟:
原告宁波甬鼎易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玲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玲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鼎易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7733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677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2年6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玲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甬鼎易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甬鼎易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879元,合计2829元,由原告负担220元,被告陈玲娟负担26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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