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4491号
彭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指前镇顺裕装潢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9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05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以130580元为基数按4倍LPR标准计算),维权律师费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07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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