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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车永春诉被告郑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6/3 10:11:57 浏览次数:77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车永春诉被告郑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0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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