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磊、仲巧凤:
原告王小锁诉被告韩磊、仲巧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韩磊、仲巧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小锁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71362.70元;二、被告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另赔偿原告王小锁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4566.60元;三、驳回原告王小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元,由被告韩磊、仲巧凤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