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险俊:
本院受理原告胡鹏飞诉被告邓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02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法律咨询费;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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