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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八万四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金坛市宝象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6/3 10:20:50 浏览次数:78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3896号

金坛市宝象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八万四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金坛市宝象电子器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89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000元及其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04年3月6日,合同本金194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125637.63元,合同期内本息合计2065637.63元;自2004年3月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计算);二、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金坛市朱林镇朱林大街90号、7号、1号的房产和土地【房屋他项权证编号:房常金他字第0049号;土地他项权证编号:坛他项(2000)字第226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0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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