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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十斤诉被告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6/4 10:36:43 浏览次数:109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金林:

    原告肖十斤诉被告宋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肖十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原告肖十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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