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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华诉王叶萍与江苏中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0 9:15:09 浏览次数:5162

  

 

                          (2016)苏0482民初6131号

王叶萍:

  本院受理原告严华诉王叶萍(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330X)与江苏中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妍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建平、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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