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2535号
王忠明:
原告杨春兰诉被告王忠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杨春兰与被告王忠明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杨春兰、被告王忠明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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