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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志骏诉被告范琼、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4 10:57:59 浏览次数:97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琼:

     原告马志骏诉被告范琼、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 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 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范琼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志骏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 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被告周晓华在被告范琼的 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 告周晓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琼追偿。三、驳回原告 马志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范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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