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叶萍:
原告陈锡平诉被告王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 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 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叶萍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锡平借款本金376200元,并支 付逾期利息(以376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年利 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锡平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9元, 由原告陈锡平负担39元,被告王叶萍负担3470元。如不服本判 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 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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