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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大琴诉被告高金坤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4 10:22:38 浏览次数:77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2235号

高金坤:

    原告闫大琴诉被告高金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解除原告闫大琴与被告高金坤的事实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闫大琴、被告高金坤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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