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卓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嘉兴市骏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卓雅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嘉兴市骏腾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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