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何军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晓欧、邹琼芝、贺月红、蔡鸣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对邹琼芝、贺月红、蔡鸣杰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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