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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军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晓欧、邹琼芝、贺月红、蔡鸣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6 11:09:01 浏览次数:105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何军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晓欧、邹琼芝、贺月红、蔡鸣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被告郭晓欧与原告何军于2010年11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依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晓欧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何军鉴定费用14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凤之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晓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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