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142号
汤斌:
本院受理原告沈康诉汤斌(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28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273.9元(该利息仅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妍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建平、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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