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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长春诉被告潘兆会、刘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6/12 17:43:24 浏览次数:81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兆会:

    本院受理原告程长春诉被告潘兆会、刘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09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劳务工资2175元2.判令被告承担起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1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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