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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宝娣、杭月珍、杭月红、杭月忠、杭建刚诉被告李建明、狄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6/12 17:44:13 浏览次数:83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明、狄留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娣、杭月珍、杭月红、杭月忠、杭建刚诉被告李建明、狄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4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付原告香烟款8680元;并承担起诉之曰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人民币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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