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天宇:
原告徐鹏飞诉被告梁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梁天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鹏飞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415元,合计人民币324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梁天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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