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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岳云诉李志平、陆巧琴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1 8:45:23 浏览次数:4862

 

  

(2016)苏0482民初5558号

李志平、陆巧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岳云诉李志平(身份照号码3204231969****5851)、陆巧琴(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08)欠款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要求你们给付欠款人民币2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杰灵、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2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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