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建霞:
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吴建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偿款人民币8333.3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333.3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元、保全费人民币145元,合计人民币202元,由被告吴建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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