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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晓山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彩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6/12 17:57:20 浏览次数:94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顾彩平:

    原告长沙晓山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彩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依法按原告长沙晓山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晓山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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