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193号
刘奎: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彪诉被告刘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4****00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86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4年2月1日其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贤、人民陪审员虞惠萍、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2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一 月 十 日
附:承办法官黄贤,联系电话0519-8239974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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