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何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9 18:02:28 浏览次数:70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海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何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何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18.16元,并支付利息1480.5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7日),以及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何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支付律师费12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海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