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仇海桃:
原告金坛区直溪南方建材商店诉被告仇海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区直溪南方建材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区直溪南方建材商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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