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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嘉鑫诉被告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13 18:14:39 浏览次数:93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顾凯:

    原告周嘉鑫诉被告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顾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嘉鑫返还借款人民币84043元,支付该款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3.4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计964元,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1884元,由原告周嘉鑫负担34元,被告顾凯负担1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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