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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莉莉诉被告常青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13 18:16:36 浏览次数:90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青:

    原告孙莉莉诉被告常青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孙莉莉人民币2589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莉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元,由原告孙莉莉负担22元,被告常青负担4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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