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321号
邢长春:
原告贺腊春诉邢长春(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136)、罗聃、许晨、王斌、彭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321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聃、许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贺腊春借款30万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王斌、邢长春、彭国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罗聃、许晨、王斌、邢长春、彭国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80402016138963,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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