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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平、周迎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7 17:35:30 浏览次数:52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华平、周迎寒: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平、周迎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华平、周迎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7698元(2016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并支付滞纳金500元,合计人民币8198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杨华平、周迎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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