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荣诉被告李海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9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履行房屋买卖过户义务,将常州市金坛区金江苑四区17幢的大车库(24号)、小车库(20号)过户到我名下。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13200元。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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