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21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立即腾退金坛区北环东路96号原环保局大楼西侧酒店的房屋,并支付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年租金220,000元计算的占用费(暂计至2024年3月4日为40,383.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5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3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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