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耿荣华:
原告徐超之诉被告耿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耿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超之劳务费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耿荣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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