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明吉:
本院受理原告夏冬英诉被告周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37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6973.15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4年1月18日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利息为11411.26元,暂总计利息:18384.41元;及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7月2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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