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勇良:
本院受理原告邓小建诉被告刘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9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30376.63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3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2024年3月10日为376.63元);(详见附表)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93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0.1%。计付,自2023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2024年3月10日为3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计:人民币30769.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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